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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常年销售点安全管理责任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3日

乙方: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及省、市安监局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烟花爆竹常年销售点安全管理责任书。
        内容如下:
        甲方责任:
        一、加强对乙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听取乙方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督促乙方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机构、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其从业人员的 培训,为乙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安全经营条件,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落实。
        乙方责任: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着火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到市中区辖区范围内正规的批发公司进货,并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销售,严禁走街串户销售。严格执行《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做到分类、限量存放,一次购进烟花爆竹含烟火药数量不得超过三千克或黑火药数量不得超过一千克。上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贴有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门印制的防伪标签,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并予以没收。
        三、乙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安监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营业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且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服从甲方的日常监管,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店内张贴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专人守护,专人销售,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安全。店内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30箱,不得购进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销售业户要严格执行《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店内销售,专店不小于20m2,专柜不小于10m2,专柜销售与其它柜台必须相隔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不得在道路上和销售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危及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阻碍交通。
        六、乙方要认真履行职责,减少烟花爆竹未经批准的流入、被盗,杜绝爆炸事故的发生。对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服从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与管理或购买、销售非法厂商生产、批发的烟花爆竹或发生爆炸事故的,甲方依照《条例》和《办法》等规定,除有权扣除风险抵押金外,还将对乙方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办法》等规定,向甲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元,在经营期间,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如果乙方不认真执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不服从甲方管理暴力抗法的,未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进货渠道的,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或因安全管理不当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将扣除所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并依法加倍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给予严肃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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