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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为预防餐饮场所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局要求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泗县质监局开展了餐饮场所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领导情况。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县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精心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局长在每周一调度会均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挥协调,分管局长亲自带队进行了整治落实。成立稽查队和特设股2个工作组进行专项整治。
        二、整治检查情况。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辆次,检查液化气充装站6家,餐饮经营单位16家,发放宣传彩页300份,撰写网站稿件3篇,制作宣传展板1块,收到自查自纠报告19份,发现隐患8处,当场整改8处,出具气瓶查验证明11份。
        三、整治内容。根据省市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本次整治对象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使用液化气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针对液化气石油气充装单位我们要求充装单位要完善气瓶使用登记和自有气瓶充装制度。在用气瓶需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所充装气瓶应是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气瓶充装单位须持有效许可证充装;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对瓶体颜色和永久性钢印标识、安全警示标签、安全附件是否完好齐全及充装前后进行逐只检查;充装应有可追踪性的记录,建立餐饮服务单位用户供气档案及用户安全检查制度;建立送检气瓶和报废气瓶台账,保证气瓶在检验有效期内;严禁充装擅自改装的气瓶、报废气瓶和超检验期气瓶等,防止气瓶错装、混装、超装;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或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加强对本单位供气的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用气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为完成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供气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经营单位,我们要求使用单位应建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做好气瓶的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必须在具有充装许可资质的充装站或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充气或购气,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不得入库和使用;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防止瓶体腐蚀;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使用时必须直立,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严禁卧放使用;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气瓶在使用中如出现附件故障(如瓶阀漏气、瓶阀开关失灵等),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或充装单位做进一步处理;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灌装,不得向气瓶充装其他物质,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四、整治措施。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宣传液化气钢瓶安全知识和本次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人人关注的浓厚安全氛围,创造有利整治环境。二是加强与安监、公安消防、住建、商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联动协作机制,整体推进气瓶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各司其职消除餐饮场所气瓶安全隐患。三是对当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及时排查的当场予以排除。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当场予以查封或扣押。四是对液化气充装站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充装许可资格。
        五、存在问题及下部打算。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我们看到当前在液化气钢瓶充装、使用环节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情况还存在,个别钢瓶超期检验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向民用液化气钢瓶掺入二甲醚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使用单位不能建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不能正确使用液化气钢瓶的现象仍然存在。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液化气钢瓶安全使用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餐饮经单位进行重点培训教育,力保作业人员能够争取操作;对液化气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对构成犯罪的已送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不具备充装资格的充装单位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吊销资格证,进行停业整顿,研究建立液化气钢瓶长效监管机制。
        二0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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