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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调研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9日

部领导: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严格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安部提出的社会单位实施户籍化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区在“十二五”期间的火灾形势稳定,实现自治区政府提出的火灾指标“零增长”长远战略目标,拟组织相关处室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开展调研。
    一、调研背景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高层建筑和公共娱乐场所不断增加,导致火灾致灾因素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种地下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大空间建筑、中庭建筑、钢结构建筑的出现,不仅使消防管理工作更加复杂、多变,而且增大了建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度,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作为消防部门,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是我区消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然而目前消防管理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急需出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监督部门缺乏评判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提到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并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是在火灾高危单位如何界定的问题方面,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准确的评判标准。《自治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体系,2015年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单位和大型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5年全区80%县(市、区)达到“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标准”,单位、县(市、区)要达到怎么样的消防安全条件才算是达标,目前没有一个既成的标准可以参照。
    2、社会单位缺乏自身管理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要求社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社会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依据什么,什么样的单位为合格,什么样的单位为不合格,目前国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3、社会服务机构缺少评价办法。2011年底部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大力规范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推动消防安全咨询评估行业发展,试行开展区域火灾风险评估、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同样缺少评估的标准,什么样的单位火灾危险性大,什么样的单位火灾危险性小。同时《自治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同时提出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必然会对投保单位进行一个消防安全的整体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投保金额及赔偿金额的数量。但是目前全区还没有一套完备的能够适用于各种单位消防安全评价标准或者评价体系。
    由于目前我们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没有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 ,将严重制约整体消防工作的开展,为此,建立统一、完善、科学、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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