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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承诺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5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特对2010年6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保证辖区煤矿企业合法生产,安全生产,有效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完成晋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煤矿安全生产指标。
        二、严格落实领导包片、科室包矿、驻矿监管制度和“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加大全面排查、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跟踪回查、交叉检查力度,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严格执行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规定, 严禁煤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或开工复工建设; 
        2、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禁复产矿井“三超”组织生产和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
        3、严格执行煤矿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严禁私自扩大矿井建设规模,严禁以掘代采,严禁建设矿井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边施工边生产;
        4、严格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79号)要求,按 “关井六条标准”和进度时限,对整合关闭矿井实施关闭,并及时移交国土部门管理。对已经实施关闭的,要派专人不定期的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5、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情节严重的,实施断电,按相关程序取消煤矿整合资格,并依法实施关闭。
        三、严厉惩处事故煤矿,严肃追究发生事故的煤矿、主体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至少三个月;
        2、事故死亡人数1至2人的,对主体企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进行事故诫勉约谈;
        3、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按相关程序吊销煤矿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吊销分管安全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对主体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一律免职,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4、煤矿发生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进行行政问责,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人民政府
        承诺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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