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居环境良好,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原则上应明显分开或进行隔断。按规定设置食堂、饮水处、厕所、浴室并符合卫生要求。
(七)按规定设置现场标志牌(五牌一图)和安全警示标志,对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八)重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的督促检查;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三、监理单位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把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理机构及规章制度,配备监管人员,落实责任制,依法履行安全文明生产监理职责。
(三)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和具体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文明施工等行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建筑安全监管部门。
(四)对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在协助施工单位应急处置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制止对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必要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接受并积极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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