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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承诺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5日
甲方:
承包人:              身份证号: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电话或口头安全整改,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 周记东 同志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权对承包人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承包人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所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二条 承包人安全责任
   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施工能力证明、历史业绩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承包人指派      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承包人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施工。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承包人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 ,并将参加 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承包人向甲方
提供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同时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
    9、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承包人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0、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场所,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
临时电源线、裸线或直接在电源插座上以及使用电炉子等。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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