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许可的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本机构递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告知承诺书》,双方正式签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即可先行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申请人根据《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具体的筹备(含整改)工作;
(四)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机构。并提交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本机构自收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实地检查并作如下决定:
1、对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经营项目。
五、行政管理要求
(一)申请人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应向本机构办理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否则其经营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开业;
(三)申请人获得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本机构的检查;
(四)申请人如需变更原核准设计的,应及时到本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机构消防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依法向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场所进行检查;
(四)在未向本机构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以及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本消防机构将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本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机构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本机构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本机构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许可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办理该意见书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机构承担;
(四)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的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申请人认为本机构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厦门 消防支(大)队:
申 请 人 名 称:
申请经营的地址: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经 营 面 积:
申请许可项目:
其 他 :
申请人对本机构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本机构告知书的要求作如下慎重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贵机构告知的义务,接受贵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经营场所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不具备整改
条件的情形;
(三)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贵机构的许可,不将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经营场所投入使用或开业;
(四)承诺在本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所需的主要条件;
(五)承诺在本机构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全部条件;
(六)承诺在办理建设审批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损失。
三、附注
一、本告知承诺书以及配套的正式申请消防审核、验收以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提交的表格、文书格式及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分别在市政府网站、厦门市消防支队网站、市工商局网站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下载时总标题使用2号黑体,首页正文为3号仿宋体,文中标题使用3号黑体,正文使用4号仿宋体,正文下载时黑体部分仍按原要求,段落行距为单倍行距);并由本行政机关受理窗口免费提供;
二、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文书格式为标准格式,许可机关擅自改动该格式的,为无效行为;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凭据;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六份,二份由本机构归档,一份由工商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设计单位存档,一份由施工单位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四、有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本告知承诺书的承诺方(即申请人)是指:申请单位的全体投资人或其同委托的代理人;
六、市消防支队办理窗口地址:皇达大厦26楼消防服务窗口;
承办人员 电话: 5302239
分管领导 电话:
七、 消防大队办理窗口地址:
承办人员 电话: 5302239
分管领导 电话:
八、市工商局地址:湖滨南路43号 电话: 2200536
九、市效能办电话: 96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