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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检验行业自律公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的检验行为及经营行为,倡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要求,维护机动车安检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声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保障行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安检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是指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设备开发设计、生产制造、维修保养、技术支持服务的企(事)单位以及从事与机动车安全检验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机构的总称。
第三条 本公约是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在开展检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全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本公约。从维护人民的权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凡我省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单位及其从业者,均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参加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和开发,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七条 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确保安全检验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
第八条 严格按照计量认证及其它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项目参数、有效期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九条 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及时保养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可靠,确保检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各类档案信息连续完整;检验测试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坚持行业准则,反对违规经营。
(一)不向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分包或转包检验业务。
(二)不以挂靠、合作、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检验资质证书。
(三)不以行贿或者索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诚实公正,反对弄虚作假。
(一)不泄漏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二)不接受委托用户的不合理要求,不隐瞒检测项目,出具不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测作业,不因各种原因伪造检测数据,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
(一)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检验机构的选择。
(二)不用恶意降低检测收费标准等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三)不为检测不合格的被检车辆指定的调试、维修单位;不搞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第十四条 教育、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本机构的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它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持续对本机构的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并在持证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设备提供商以及从事与机动车安全检验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严格遵守计量设备(包括设备集成、计算机测控系统等)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到诚信经营,信守合同,不报虚假参数,不搞虚假宣传,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主动举报,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协会将面向社会选聘行风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公约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反映有关单位违犯公约的行为,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过二十个以上会员单位联名提议,可以提请协会按相应程序,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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