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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安全承诺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0日

牡丹江市客运总站:
我是(始发站) 至(终到站) 的(车牌号)
客车的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安全作如下的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服从客运总站的管理,确保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二、不以任何形式运输“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及其它禁运物品。
三、不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以任何理由超员载客经营,杜绝客、货混载。
四、不擅自改装车辆设施,不在车厢内私自加边座、活动座椅、木板及在工具箱和暖风上加座等。
五、随车携带营运车辆相关有效的证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安检证、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
六、按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测、日常保养维修和二级维护等,杜绝安检超期和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经营。
七、随车携带符合营运车辆标准的合格、有效的灭火器,不乱丢乱放,将灭火器摆放在车厢内易存取明显处。
八、保持进站车辆的车容车貌的整洁,座号清楚,配有里程票价表和统一规定的线路标示牌,按规定喷印车门标志。
九、坚决执行交通部“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三不进站”是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遵守客运站的进站规定,按时进站、发车。不在站内卸客、卸货、乱倒垃圾、洗车、鸣笛等,车厢内严禁吸烟。
十、若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此承诺书有效期为一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车主单位(公司盖章): 牡丹江市客运总站

经营者(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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