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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06日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0年5月1日-6月30日)
        各矿根据本单位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开展全面的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自查自改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7月1日-9月30日)
        公司专项治理领导小组7月上旬组织对各矿粉尘危害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各单位治理台帐和档案的建立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的予以批评;对自查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依法给予处罚。同时,通过考评,对在专项行动中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本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局《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精神,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矿要深刻认识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上来。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进一步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矿要切实承担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按照公司统一部署,成立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各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公司安监局、通防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突出重点,依法治理。
        各矿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分开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尽可能减少接尘职工人数。要按照《配备标准》,为接尘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减少粉尘损害或影响。要把粉尘与高毒危害防治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内容。要对本单位粉尘危害情况认真组织排查,排查内容包括: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各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各掘进工作面要实施综合防尘措施(放炮喷雾、洒水,冲刷岩帮,水炮泥,净化水幕,具有突出危险性的掘进工作面可采用煤层注水);各运煤系统转载点的喷雾设施要灵敏可靠、正常使用;新的防尘技术应用(除尘风机、煤机、综掘机的负压二次降尘技术)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的,要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矿要对本单位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防治工作的难点、重点和应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公司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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