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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4日

        4、顶板管理。煤矿井下沿途所经过巷道的支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支护失效情况;掘进巷道的支护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掘进头是否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悬顶距离或面积是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上下出口端头支护是否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现场检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范围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坚硬顶板是否制定了强制放顶技术措施。采后顶板不垮落,是否下达停止采煤的现场处理决定;掘进工作面遇构造、断层、裂隙、破碎带时是否制定架棚支护或以架棚为主多种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并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煤矿是否安装了矿压监测系统和顶板离层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系统和顶板离层监测系统数据是否能够正常上传。
        5、提升运输。矿井是否有完善的提升运输系统和各类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主要提升装置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了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各种保险装置是否动作灵敏、性能可靠。
        6、井下运输管理。煤矿是否采用经审查批准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行作业;是否严禁非防爆车辆入井、非专用人车运送井下作业人员;运人车辆是否严禁载物、超员;运送物料和设备的车辆是否严禁载人,材料设备是否捆绑牢靠,是否超载。井下使用的胶轮车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并进行记录;是否严格执行入井前的检查和出入井登记制度,车辆入井前是否对转向、制动系统和驾驶员操作资格证进行检查;巷道拐弯处是否设置拐弯标识、紧急避险缓冲设施等;倾斜巷道是否安设减速带、防撞装置、缓冲装置、缓冲道,每30-50米设置减速带。
        7、“一通三防”方面。是否制定完善了“一通三防”隐患动态排查治理专项制度,及时进行常态化的检查整改,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做到了“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有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直至消除为止的闭环管理;是否存在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是否存在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升级,传感器、分站安装数量、种类、位置是否规范,调校或更换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
        是否安装消防洒水系统;井下有无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是否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是否采取束管检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设计要求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黄泥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是否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
        ㈨露天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内容
        1、现场管理。采坑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施工;有无临时用地手续;露天煤矿和灾害治理工程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台阶高度、平盘宽度、坡面角等留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作业区域内存在老空区的是否进行前期勘探;是否将勘探情况绘制在剥采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在剥采作业前通过爆破、震动等措施进行充填、夯实,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灾害治理工程是否对作业区域四周进行围封,且防护栏高度不低于2米;作业现场是否由专职的负责人进行现场指挥工作;采场及灾害治理工程现场是否严格按照雨季三防工作方案要求进行作业,涉洪河道是否畅通,有何防护措施;是否将“七条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2、爆破管理。煤矿是否与专业的爆破作业单位签订合同,内容符合“爆破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爆破公司名称、合同有效期);爆破公司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许可证;爆破公司负责人、现场监管人员是否满足要求;人员是否在爆破公司的任命文件中,是否备案及是否持有证件;爆破公司是否派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在现场;煤矿是否成立爆破安全监管部门,每个炮区是否有矿方监管人员,现场监管人员是否配置齐全,是否持证,是否挂牌上岗;高温区域爆破是否严格按照先测温、再降温、后爆破的程序作业。
        3、雨季“三防”工作情况。是否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机构,是否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雨季“三防”工作安排是否落实,是否备足雨季“三防”物资,能否保证洪水造成坝体和河道威胁,机械和车辆及时到位;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是否制定降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制定“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对重大水害隐患登记建档并实行分类监管;防排水设备(含暴雨泵)和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检修,是否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易受山洪威胁,行洪渠及河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杂物、渣土,河床是否平整,河道是否通直;是否构筑防排洪设施,堤坝是否完好,堤坝高度、宽度是否符合要求,坡面是否用料石砌筑;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是否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时,是否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是否对主变压器、电缆等供变电设施进行预防性试验;是否对供电系统的接地、过流、短路保护等进行整定校验;地面建筑物、供电系统是否设避雷装置,是否进行检测检验。
        4、排土场管理。排土作业一次性排弃高度是否控制在20米以内,最终排弃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且低于原始地貌;排土场是否按要求留设安全平盘;排土场作业区安全挡墙及反坡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留设;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
        5、边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排土场边坡观测及管理制度,建立边坡稳定观测桩、观测线,并制定边坡滑落等安全技术措施;采场作业面台阶以及到界台阶的帮坡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护砌及黄土覆盖。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谁整改、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㈡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各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立足查系统、治隐患、防事故。同时各煤矿要突出抓好防汛工作、采掘管理、“一通三防”、提升运输、水害防治、爆破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㈢旗煤炭局开展专项检查,配合开展联合督查。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旗煤炭局对照专项检查表逐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同时配合内蒙古煤监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局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配合旗安委会牵头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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