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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社会化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1日

为全面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社会化,进一步方便群众检验机动车,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全面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社会化,方便群众就近检验机动车。
        二、时间任务
        2014年1月31日前,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全省机动车安检工作社会化实施方案。
        2014年2月29日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制定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发展规划,各市(州)实现辖区内群众自主选择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
        2014年底,全省安检工作全面实行社会化。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安检机构发展规划。市(州)质监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适度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十二五”期间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发展规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综合平衡,制定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发展规划。
        (二)新建安检机构一律实行社会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新增安检机构建设申请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具有土地,或者是否具有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土地使用规划文件。对符合规定申请的,由质监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予以受理。
        (三)在市(州)范围实现群众自主选择安检机构,逐步实行省内通检。打破区域限制,允许群众在本市(州)范围自主选择安检机构,逐步实行群众在全省范围自主选择安检机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安检机构分布、检测能力和检测量等信息,引导群众合理安排检验地点和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信具有安检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
        (四)建立违规违纪安检机构退出机制。各级质监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检机构的监管制度,强化科技监管手段。对违规违纪的安检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确保机动车安检工作规范化和群众合法权益。
        (五)规范公安机关所属安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全省尚有隶属公安机关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安检机构31家,除法人代表外,在安检机构工作的民警应当一律调离,其安检机构可逐步改制。
        四、相关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动车安检工作社会化,是进一步方便群众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转变思想,积极部署质监、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大力推进机动车安检工作社会化,切实便民利民。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加强对机动车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数据监测。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规定,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配置PDA等检验智能终端,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等照片信息和检测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安检机构未与监管平台联网的,一律不得开展检验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督导检查。
        (四)严肃责任追究。安检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质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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