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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质监站工程安全监督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2日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顺利设施,制定本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一: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 培训与交流;
        3. 监督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 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监督检查;
        5. 对工程实体安全措施情况监督检查;
        6. 对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文件和资料监督检查;
        7. 对工程主体、竣工等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安全验收的监督检查;
        8.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9. 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0.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安全情况;
        11. 向社会通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二:工程建设进度通知
          为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建设(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以下工程进度情况及时通知安监站综合科。安监站将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工程安全情况及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监督检查。
            1、试成桩;基础钢筋、每层楼面梁板钢筋(包括地下室)、屋面钢筋隐蔽验收;第一榀钢主梁、网架单元安装;需加固的结构加固工程验收;幕墙骨架隐蔽验收;钢或网架子分部、幕墙子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分部中间)验收由施工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按照《质量监督监督书》要求进行告知。
        2、主体分部安全验收监督
        单位(单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完毕,符合主体分部安全验收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主体分部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监理)单位应提前4个工作日将要求抽查的时间等按《建设工程主体分部安全验收备案告知书》要求书面告知安质站(主体分部安全抽查的时间应与主体分部质量验收的时间一致,主体质量安全同时验收)。受理科室:综合科412室,受理电话86781412,受理人:陈晓洁。
        3、工程安全竣工验收的监督
        工程项目施工完毕,符合安全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安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提前4个工作日将要求抽检时间等按《建设工程安全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要求书面通知安质站(安全竣工验收抽检的时间应与质量竣工验收的时间一致,竣工质量安全应同时报验)。
        4、对于建设工程中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区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其中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深基坑工程在土方开挖前和地下室底板施工结束后、高大模板支撑工程在模板支撑搭设施工开始前和相应部位的砼构件浇捣施工完毕后、高处作业吊篮在搭设施工开始前和拆除施工完毕后、附着式提升脚手架在搭设施工开始前和拆除施工完毕后应按《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要求分别书面告知区安质站。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以及每一次的顶升和降节,安(拆)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安装(拆卸)、每一次的顶升(降节)的时间等情况分别按《宁波市建筑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要求书面告知安监站综合科。其中安装和拆卸的告知同时应报送下列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资料,符合要求的方可安装(拆卸),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告知。
        ①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②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③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④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殊作业人员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以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安(拆)单位的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实。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必须向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毕重新报送。
        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毕重新报送。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使用单位特殊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以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安(拆)单位的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实。
        7、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产权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北仑区(开发区)的,应向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毕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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