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辖区内所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三)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省财政厅、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上网电价执行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各级政府要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严格执行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通报上报。
(十四)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十五)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及省级财政支持政策。煤矿企业可以按照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提高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后执行,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省级煤矿瓦斯防治专项资金由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申报、审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下拔到位。
(十六)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由省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省科研资金和省瓦斯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有条件的要建立瓦斯防治研究中心,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瓦斯防治关键技术和疑难课题,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十七)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八)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从严查处瓦斯防治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把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管理作为监管监察重点,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对该处罚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该扣证的必须扣证,该提请关闭的矿井一律提请关闭。
(十九)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现场管理不严格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二十)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监督检查矿井生产能力,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以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必要条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按照标准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生产能力核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矿井瓦斯抽采系统、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二十一)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井下带班领导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利停止作业升井,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或超限原因不明,凡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二)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对于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外,还必须责令停产整顿。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至少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1人的,至少停产整顿3个月;死亡2人的,至少停产整顿6个月;死亡3-9人的,至少停产整顿9个月;死亡10人及以上的,至少停产整顿一年。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永久取消其矿长和相关副矿级领导的任职资格,并且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国办发 〔2011〕26号文件落实到位,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