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州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消安〔2013〕4号)、《关于印发〈恩施州在建工程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消安〔2013〕5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3]76号)文件精神,州住建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州住建系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一)在全州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专项行动,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
(二)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站)、餐饮场所、液化气运输及钢瓶储罐等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燃气爆炸、泄漏及火灾事故。
(三)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城市消防设施统计调查及维护工作。
二、 组织领导
成立恩施州住建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勇 州住建委党组书记、主任
常务副组长:袁燕奇 州住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副 组 长:曹明旭 州住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姚玉华 州住建委党组成员、燃气办主任
成 员:胡 平 州住建委办公室主任
郑新民 州住建委城市建设与管理科科长
黄铭英 州住建委村镇建设科科长
姚猛河 州住建委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
管理科科长
陈家祥 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董兴来 州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各县市住建局、城管局和州直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州住建委党组成员、燃气办主任姚玉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州住建委安监站站长董兴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职责:指导各县市住建局、城管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专班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和燃气生产、储存、经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统计消防栓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收集汇总各县市上报资料,定期对各县市整治工作进行调度、通报和总结。
三、 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重点整治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使用不合格外墙保温材料、堵塞消防车通道、违章用火用电、现场管理责任不清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合法性。(1)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2)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
2.检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责任是否明确;(2)是否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
培训;(3)施工工地现场是否挂牌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4)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实施监理。
3.检查可燃易燃材料管理。(1)外墙保温材料和安全防护网、外脚手架等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了阻燃材料或不燃材料;(2)临时性用房不得使用泡沫夹芯板材或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且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3)不得随意堆放可燃易燃材料,可燃易燃堆场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7m,与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4.检查在建工地用火用电管理。(1)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由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确认方可实施,动火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电工、焊工必须持证上岗;(2)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3)施工现场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用电严禁私扯乱拉,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内不准生火。
5.检查在建工地临时消防设施。(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超过3层;(3)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在建建筑内是否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的临时醒目标志及临时照明;(4)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必须按要求配备灭火器;(5)设置能随工程进度有效覆盖施工现场消防所需的各个部位的临时消防用水,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
(二) 燃气消防安全
在燃气设施设备、液化气运输配送环节、燃气经营市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等方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等燃气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硬件设备、软件管理,检查内容如下:
1、合法性检查
(1)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
(2)有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文件。
(3)有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核发的验收批准文件。
(4)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件。
2、硬件设施检查
(1)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站(配送点)选址:①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内的储罐、工艺设施、车间或仓库与站所外的建(构)筑物、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等距离是否满足防火间距要求;②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内的主要出入口能否满足消防车到达或通行的要求;③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有无可靠的市政水源、天然水源或建有消防水池。
(2)平面布局:①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设置;②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内储罐、工艺设施等平面布置满足防火间距要求;③距离液化气储罐、天然气工艺区等重点危险源50米外或在辅助区设置室外消火栓。
(3)建(构)筑物:①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内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工棚或可燃易燃棚;②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内的建筑应设防爆泄压面,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③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备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内。
(4)工艺设施设备:①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内工艺设施设备及管线安装、维保、检测等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定期检测;②不使用报废、超过检测期限或锈蚀严重的压力容器设备;③生产工艺、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具有防止跑、冒、滴、漏的措施和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