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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4月25日

为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厅党组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等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工作目标化、目标任务化、任务清单化、清单载体化、载体具体化”,按照“见人、见事、见招、见责、见时、见效”要求,科学谋划、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要达到35%以上,新增完成45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确保治理后的村庄实现“三基本”。完成19条国控监管清单水体和9条省控监管清单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确保治理完成的水体不出现“返黑返臭”,治理成效达到多数村民满意。

三、工作措施

1.分解细化,强部署(1—2月)。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结合各地行政村数量和治理基础,分解落实治理任务(分解情况见附件1)。各市(地)要细化分解县(市、区)治理工作任务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2.分类施策,促推进(3—4月)。一是突出重点开展污水治理。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经济适用、梯次推进,典型引路、监管并重”的原则,以乡政府驻地或中心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已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去向难以解决的村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位于重点湖库周边或水质需改善水体的汇水范围或生态敏感区的村庄作为治理重点,科学合理选择集中或相对集中、纳管、转运、资源化利用等方式扎实推进生活污水治理(管控)。二是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监管。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格局,实现“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运行管护体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健康可持续。各市(地)要推动基层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政策,加强对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设施建立整改清单,分析原因、制订方案,限期整改,对于人口流失严重导致水量收集减少或农村污水管网接入城镇管网等原因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要依法依规有序淘汰或退出,设施退出后要确保污水治理成效不降低。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查,每半年开展一次水质检测。三是科学谋划项目和推进实施。各县(市、区)要以政府一般债券和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为重点认真谋划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科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下达立即实施。各市(地)要对2021年以来的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强化督导调度力度,对已严重逾期项目要列入重点督察督办事项,推动各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四是狠抓长效管控和试点推进。各市(地)要动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公示、验收评估和长效管护机制建设,杜绝“返黑返臭”问题。绥化市要加快推动农村黑臭水体试点建设,确保2024年6月底前高质量完成试点各项工作任务。

3.加强核查,重质量(5—11月)。各市(地)要成立现场核查工作专班,市(地)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围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按比例开展核查,各县(市、区)要全覆盖自查,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组织抽查督导。一是开展“回头看”行动(见附件2)。5—8月,各市(地)要对2021年以来完成的重点工作进行现场核查,8月31日前形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报省厅。二是开展“重点推动”行动(见附件3)。9—10月,各市(地)要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有序推进整改,10月31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报省厅。三是开展“加强督导”行动(见附件4)。11月,对问题整改情况和2024年新增完成的重点工作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厅。

4.加密统计,精总结(12月)。各市(地)要认真填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准全。对工作进展明显慢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地)进行实地帮扶,梳理问题,加强工作总结。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责任。通过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点、“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纳入对属地政府的目标考核,充分落实治理任务和属地政府责任。

(二)加强指导帮扶。通过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政策和技术培训,结合实地帮扶等工作手段,帮助基层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治理进展。

(三)强化督导问责。严格落实各项考核打分制度,对治理成效不达标、设施运行不达标、设施建设项目进展缓慢的市(地),在各项考核中予以扣分。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虚假提供治理信息数据的,将线索反馈至有关纪律监察部门,依纪逐级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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