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1.1.1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1.1.2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发生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1.1.3发生返工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质量问题,由各集团、各区域工程总局或项目部自行调查、处理;发生返工损失在5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各集团、各区域工程总局或项目部应报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再由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组织认真,主动配合,服从按排,提供各种条件,保证调查、分析、处理工作顺利进行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结案。
2、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为防止施工现场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育员工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2.1总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当统一为分包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2施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3工程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的个性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具体的、细化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项目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上报总公司审批。
2.4各单位接到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部门。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5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6施工现场发生的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及主管集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调查处理。
2.7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安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总公司可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7.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调查处理,应填写轻伤事故调查结案表,说明事故原因,经过、责任分析及事故损失,报主管集团备案。
2.7.2重伤事故由主管团调查处理:
(1)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安全、人力资源、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现场勘察取证(照相、笔录)
(3)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接事故调查报告后,公司应下发事故处理文件,执行对事故有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6)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应上报公司备案。
2.8死亡事故的处理
总公司接到政府安监部门对死亡事故的结案批复文件后,应下发文件,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防范措施的实施由事故单位负责。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存入处分人的档案。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发生四级以下事故时,事故性质与责任追究: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分别进行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2.9对在安全生产过程造成较大损失的项目部,公司除对项目部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外,同时还对项目经理个人实行500元~5万元的经济处罚。
株洲永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