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到2010年11月12日,我去乌鲁木齐参加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举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5号到乌鲁木齐报道,6号到12号为学习和考核时间,13日返回。这次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培训,让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学工业的安全,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消费在极大的改善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因其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性给人类生存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化学工业危险性很大,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容易发生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除和降低其危害,是我们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所必须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也是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举办这次培训班的根本目的。这次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 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及预防。
5. 防雷防静电技术和相关设备安全管理。
6. 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这两次课我的体会更深一些。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不仅能够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遏制重、特大事故,而且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和谐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所以从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并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认真遵守和执行。2002年11月1日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 ,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只有不断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才能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公司事故为零,职业病为零的安全生产目标。
然而无论预防工作如何周密,事故和灾害总是难以根本避免。但为了避免或减少事故和灾害的损失,我认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很重要。应急救援是经历惨痛事故后得出的教训。各国在工业不断发展的同时,重特大事故也与日俱增,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每年发生的伤亡事故约2.5亿起,大致造成110万人死亡,事实告诉我们,要重视对重大事故的预防和研究,建立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行动。这样不但可以预防重大事故灾害的出现,而且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就可以按照计划和步骤来行动,有效地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果对应急救援的计划和行动不够重视,将受到更大事故的惩罚。所以我们平时就应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建立周密的应急计划,严密的应急组织,精干的应急队伍,灵敏的报警系统和完备的应急救援设施。这样才能在事故发生的紧要关头做到临变不乱,高效、迅速做出应急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所以必须重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现场演练工作,特别是针对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它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公司各单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有不少,对于这些场所和部位,应事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状态和定量进行预测,评估事故发生后危害的大小,人员的伤亡情况,设备破坏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由于物料的泄露可能引起的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对周围地区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的预测。依据预测,提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措施方案,组织、培训抢险队伍和配备救援所需要的装备、器材,以便在重大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预定方案实施,在较短时间内使事故得到控制,或按照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救助和疏散人员,防止事故的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总之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