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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验收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7月09日

为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专家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86号令)和省公安厅《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意见》(浙公通字〔2006〕73号),特制定本规范。
一、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和各区、县经文保大队负责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杭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验收)专家库。
专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杭州市公安局统一发给聘书(聘期2年),方能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二、每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验收),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临时指定。专家组组长负责将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验收)材料发送各专家组成员,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验收)进行论证和审查。
专家评审工作可采用专家单独评审或集中讨论评审的形式进行,采取讨论进行评审的,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召集。
三、评审(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填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验收)专家组意见书》,并由参与评审和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经文保管理部门审核。
专家组评审、验收和专家组意见汇总工作应在7日内完成。
四、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验收意见负责。
五、专家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掌握专业技术的基本理论和项目评审、验收的有关知识和规定,具备一定实际经验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专家应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评审和验收工作。
专家应遵循道德规范,以公正、客观、科学、务实和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善于观察,主动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要忠实于客观结果,不弄虚作假。
专家应妥善保管单位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专家未经单位许可擅自使用相关资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六、专家组成员应服从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和专家组组长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验收)论证和审查工作。
七、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和各区、县(市)经文保大队分别负责安排市、区两级专家库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专家两次无故不接受安排参与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验收)论证和审查的,经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八、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验收)材料仍予以通过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评审的;
    3、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九、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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