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平远县某水泥厂一员工来信反映他的不幸遭遇。他于2000年4月检修本厂职工工房时发生了工伤事故,跌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000年12月,经伤残鉴定为“六级”,当时,平远县社保局、劳动局给予一次性3000多元的工伤伤残补助费,但厂方并无按政策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并拖欠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厂方说可报销80%,但要自己先垫付)。经多次交涉,厂方仍未肯支付医疗费、工伤补助等相关费用。2003年,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已经超过期限。该员工对此感到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带着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国斌律师(以下简称刘)。以下为记者与刘律师的对话。
律师面对面
记者: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刘: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当这种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时,职工就可享受工伤待遇。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十)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十一)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记者: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刘: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得职业病时,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记者:厂方不支付医疗费,工伤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厂方不支付医疗费,工伤员工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工伤员工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上述来信员工申请仲裁,被告知超过期限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法律有相关规定吗?
刘:因工伤保险事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属劳动争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在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对因为超过60日仲裁时效导致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案件予以驳回诉讼请求。但要提出仲裁申请的职工仍要注意,申请仲裁期限是60天,必须好好把握。
文章来源:《劳动仲裁诉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