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我是一个停薪留职人员,每月要上交单位管理费,单位搞建设集资,我也交了集资款。后来我在外单位工作时因工负伤致残。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原单位说我在外单位负的伤,不应由原单位负责;事故单位说我的劳动关系不在事故单位,应该找原单位。究竟应由谁负责?国家有何规定?我应怎样申请?找哪些职能部门解决?具体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主持人答:
在外单位因工负伤,这个单位就是事故责任单位,应由该单位解决工伤医疗及待遇问题。原工作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原劳动部1991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即劳安字[1991]23号)第43条规定:对“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解释为“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根据上述解释,如果您的问题不能得到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可和承担,您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局安全卫生监察科)报送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您的伤残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如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了您的工伤属性,并且认定了事故责任单位,而该事故责任单位仍然不给您相关待遇,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后,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