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53岁的余慧(化名)应聘到成都一园林公司上班,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1月15日中午,余慧与工友来到工地外一农家餐馆吃午饭,不料返程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今年4月21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余慧的死亡系工伤死亡。园林公司却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庭上园林公司称,余慧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死亡不属工伤认定范畴。公司还表示,“公司有食堂,余慧擅自外出就餐,从餐厅到工地的路线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对其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审理,武侯区法院认为,园林公司明知余慧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用工,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另外,依据省高级法院规定,余慧中午就餐是下午工作所必须的,从餐馆到工地的路线也是以上班为目的。因此,她从餐馆到工地的途中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