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一名女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致伤,所在公司以她违反治安管理为由,非但拒给予工伤待遇,还将作出工伤认定的区劳保局告上法庭。7月17日,江宁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公司负责人认为,根据规定《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却认为,事故中女工负次要责任,并且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符合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已不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显然应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小吴驾驶的是自己的摩托车不是“偷开”,虽无驾照但驾驶的不是航空器、机动船舶,所以她的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小吴负事故次要责任并被罚款200元,是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作的事故认定和行政处罚,而非治安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定小吴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