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孟小梅,女,48岁,系海潮服饰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小梅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
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人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人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
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
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
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
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出来后,条件进一步放宽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人工伤认定范围。
【律师总结】
本案中,孟小梅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