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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19日

  【案情

  张某是上海某工程公司的一名职工,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为张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公司为保障职工的工作时间在单位内部设置了职工食堂,某天中午,张某为了保障下午按时工作就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在排队买饭过程中,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摔伤后被同事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治认定,其左股骨骨折。事后,张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其予以工伤认定申请,遭遇拒绝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对张某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张某的伤情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八级伤残。

  工程公司不服认定结论,公司认为,职工受伤系发生在下班时间,并且职工就餐是职工的私人行为与单位执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劳动行政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市局认为,虽然张某受伤系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是在就餐时候发生事故所致,但是单位提供就餐食堂以及职工在单位就餐都是为了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是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申请。

  【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为保障职工的工作时间,多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建有职工食堂,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也迫使职工必须在单位就餐,否则可能会耽误正常的工作,那么在单位就餐过程中发生事故职工可以获得何种赔偿呢?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本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现在就对我们的认定予以法律上的支持:

  一、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

  首先,职工中午在单位就餐从目的上讲是保障接下来的工作顺利进行,主观上具有为单位工作服务的意识;其次,职工中午就餐是发生工作时间前后,虽不是上班时间但其与上班时间具有密切的衔接性,是在工作时间的前后所为的行为;最后,从客观上讲,职工中午就餐是职工正常工作的需要,是保障职工工作的前提,也就是说就餐是职工从事的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综上所述,职工在单位就餐的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单位指定食堂从事的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本案中的职工食堂便可以这样认定。所以结合上面对在单位就餐行为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单位就餐的行为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之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摔伤,张某就餐行为是为按时上班,并且就餐发生在工作时间的前后,所以,张某受到伤害的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单位食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伤害单位有过错的也可以依据民法规定予以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具有安全权,经营场所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对于其过错导致事故伤害的,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产生的赔偿仅仅是民事赔偿,这与上述工伤保险赔偿是有本质不同的,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原则,受伤者想获取民事赔偿就必须证明经营单位对于事故伤害存在过错,而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则是不需要对用人单位过错予以证明的。那么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何种关系呢?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同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的,此时民事赔偿仅仅具有补充地位,仅可对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不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比如说,在现实生活中,因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职工食堂就餐,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而受伤,对于张某受伤的事实予以评析可以看出,职工食堂负有保持地面清洁防止就餐者滑倒的义务,所以对于张某的受伤食堂负有民事责任,可以要求食堂主办者也就是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以上评析我们又可以认定张某受伤系工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这时的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同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的,此时民事赔偿仅仅具有补充地位,仅可对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律师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相竞合的情形,这就需要当事人对于不同的损害予以证明,正确处理两种赔偿的关系。如果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同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的,此时民事赔偿仅仅具有补充地位,仅可对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不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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