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1992年9月在从事第二职业时(用摩托车载客)因收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执,被打伤,住院后本人要求公司按非因工负伤支付其开支的医药费,并要求按丧失劳动能力给与办理退休。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并限期张某某回公司上班。
(1)张某某1992年9月17日因收费问题被乘客打伤后,送医院救治达4个多月,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张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至1994年10月仍未上班,在此期间张某要求办理病退,公司不同意并限期要求张某某回公司上班。
(2)张某某住院期间到公司借款4000元。
(3)公司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召开有关会议做出如下决定:a.张某自出事之日起到限期上班之日止的时间按事假处理;b.张某负伤的医药费由本人承担,不享受劳保待遇和公费医疗;c.公司借给张某的4000元,要张某订出归还计划,按期归还。
(4)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据公司规章做出裁决:
(1)张某被打伤未上班期间,按事假处理,医药费由本人承担;
(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由公司安排张某的工作,张某应按时上班;
(3)根据张某的实际困难,由公司适当给与张某生活困难补助;
(4)受理费处理费共300元,由张某承担200元,公司承担1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的焦点是张某能否享受公费医疗。由于我国目前对职工擅自从事第二职业发生意外应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故而仲裁委员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裁决医药费由本人承担,按本人伤残情况应按时上班是正确的。 目前职工擅自从事第二职业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而国家在劳保福利问题上法规规定又不健全,因此发生争议后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还有一个处理依据,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仲裁委员会将很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