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被告李爱国、许华银、钟华利(以下简称三被告)采取自购建筑材料雇请农民工施工的方式合伙建造一栋6层住宅。同年10月,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需粉刷房屋外墙,三被告将粉刷外墙需搭建外架的工程承包给陈明清施工,并明确由三被告提供钢管及配件,陈明清负责搭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结算施工费用给陈明清。
双方约定后,陈明清为完成搭建外架工程自行雇请了程明华等人施工,并按70元一天与雇请人员结算工资,因三被告未一次性提供钢管及配件给陈明清搭建外架,陈明清即按照施工的进度进行搭建外架。2008年2月9日,陈明清为赶工期自行通知程明华,两人一同到工地进行搭建外架,两人在搭建钢管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而受伤。
事后,程明华在萍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9天,用去医疗费49310.66元,陈明清也入院治疗,程明华及陈明清在住院期间,三被告直接向医院支付了程明华医疗费6000元及陈明清医疗费1000元,同时还支付了现金5000元给陈明清。2008年8月13日,程明华与三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文中人物系化名)(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三被告在合伙建设房屋时,未将所建房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承建,而是采取自行购买建筑材料雇请农民工进行施工,该行为与建筑法的规定相违背。三被告雇请农民工施工后即与所雇请的农民工形成了雇佣关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明清在承包三被告的搭建工程后,为了完成外架搭建工程,雇请程明华参与工程的建设并由其按每天70元支付工资给程明华,陈明清与程明华也是一种雇佣关系,陈明清作为外架工程的承包人对程明华在施工中的安全负有责任,陈明清在冰冻消融期间就安排程明华进行外架搭建,在施工中又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程明华摔伤的后果,被告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程明华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2009年7月,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原告程明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