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工伤私了后反悔去仲裁
2007年4月12日,38岁的丰县常店镇农家妇女侯美英,在徐州某木业公司打工时,不慎被旋切机伤及左手4只手指的末节,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12月,劳资双方自愿以私了方式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侯美英工伤赔偿金2.5万元。但事后侯美英反悔,认为赔偿金太少,并多次与公司协商追加赔付标准未果,双方劳动争议由此产生。今年4月,侯美英被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又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
庭审中,申诉人侯美英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补助标准提出要求,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被诉方法人代表侯某认为,侯美英是违规操作造成工伤,且工伤事故发生后,原木业公司已不存在,侯美英应承担部分责任。仲裁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发生工伤无过错”原则,及被诉方未能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认为双方虽自愿达成私了赔偿协议,但显失公平,故对被诉方所述观点不予支持并最终裁决被诉方向侯美英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68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39045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0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共计人民币94125元。同时裁决双方当事人于今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私了劳资双方都有风险
律师认为,工伤私了一般由两方面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为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胁迫、利诱工伤者签订私了协议;二是工伤者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则是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贪图一时之利,盲目签订私了协议。这种做法将给双方带来很大风险。
工伤私了到底存在哪些风险呢?律师说,因为是私了,工伤者往往很难得到与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金额相等的赔偿和其他待遇,不仅会给自己今后的再求职带来困难,经济来源也将受到一定限制。同时,工伤私了对用人单位也存在风险:既可能受到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其与工伤者签订的私了协议,也会因无法律效力而被撤销,仍不能免除对工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解决途径
依法按标准落实待遇
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首先应主动帮助工伤者,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伤残级别落实工伤者相关赔偿和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工伤者办理了工伤保险,赔偿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法律规定,工伤的认定范围很大,不仅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等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以及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可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