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5年3月29日,在我厂实习的一名外地技校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左手受伤。请问:
1.这起工伤该由我厂上报还是该由学校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保险机构上报?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2.此次事故还需不需要向当地安监部门上报?
3.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是否仍然有效?
答: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位学生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在《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款明确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但从立法精神考虑,企业仍可向保险机构寻求支付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