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过
在下班途中,山西省清徐县某企业职工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之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不属于工伤,王某不服诉至法院。8月11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原告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2008年2月16日19时许,王某下班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因是否属于工伤,王某与所在单位发生争执,王某向清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核实,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为王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王某不服,向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该局受理申请后作出维持复议的决定。今年年初,王某向清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清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庭审中,被告认为,王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但其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即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法超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依据有关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王某之情形不属于工伤。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在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与一轿车相撞致伤,符合这一情形。虽然王某没有驾驶证,该摩托车也无牌照,但此行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