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某系某公司的门卫。今年2月16日7时左右,朱某在公司大门的警卫室内发病,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3月23日,朱某的妻子提出申请,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朱某作出工伤认定。4月2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朱某死亡系工伤的决定。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朱某是否构成工伤,即朱某的发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某公司认为,朱某发病不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朱某系该公司的门卫,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应视为工伤。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本案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朱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从公司提供的考勤卡看,朱某生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为上午7:45至晚上8:10左右。事发前两天,即2月14、 15日,朱的上班时间分别为7:52~20:14,7:41~20:11。可见,朱某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为8:00~20:00。证人证言也可以证实,那天早上6时左右,朱某在门卫里间睡觉;7:00左右,朱某满脸通红,浑身酒气趴在桌子上。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朱某送院抢救时间为7:43,由此可以推定,朱某的发病时间应为早上7时左右。因此,由于朱某发病时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加上朱某的寝室就在公司的门卫室里间,因而,法院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事实的证据不足,故朱某不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