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仅靠打卡表不能界定工作时
事件:上班时阻止行凶受重伤
2004年10月22日晚上10时许,某百货商场防损员周峰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伙人数大约为20~30人、身份不明的不法分子企图冲击该百货商场。周峰等人奋力阻止,维护了百货商场的权益。但是,周峰在这一过程中,被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用钢管、铁管等打伤,伤势严重,被送往观澜人民医院抢救。此后,其父周辰要求认定周峰所受伤害属工伤。
尽管维护了商场的利益,但商场却认为周峰受到的伤害不应当视为工伤。该商场认为,当天周峰已经在22时3分打卡下班,因此整个事件并非在其上班时间发生,因而不被视为工伤。
社保部门调查后认定,周峰与该百货商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有工卡、打卡表、证人证言以及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周峰属该百货商场员工,周峰与该百货商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调查,该事件的确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事实,因此认定周峰伤害属于工伤。
点评:打了下班卡不代表没上班
作为商场防损员的周峰,其上下班时间并不是严格的,而是与工作任务有关联;而且,事发当天周峰需要到晚11时30分才能下班。因此,百货商场仅仅依据打卡表显示的时间就认为周峰当时已下班的主张不能成立。周峰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