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王刚(化名),是我市某公司仓库保管员。2004年10月12日凌晨,王刚被发现死在工作现场。警方勘察后,排除他杀可能。据查,王刚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剧毒杀虫剂死亡的。另据了解,王刚曾因发病有过多次自杀行为。
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公司未妥善保管剧毒杀虫剂,致使王刚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误服毒剂死亡。这属于精神病患者的无意识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但该公司却认为,王刚服毒身亡属自杀,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为此,该公司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工伤认定。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王刚作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明知王刚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但该公司却安排他保管存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显然未尽义务。
而该公司违规储存剧毒杀虫剂,使得王刚的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其死亡。因此,王刚之死属因工作原因死亡。
此外,因该公司无法证明王刚服毒时精神正常,故结合王刚病史,推定他喝药剂时精神病发,而非主观上有结束生命的自杀故意。
据此,白下区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刚之死为工伤,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