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丈夫患病多年,为缓解家中经济拮据状况,从2009年1月起,同时兼职了三份工作:早上给一家公司送牛奶,白天在超市当收银员,晚上在一家歌厅做领班。2009年3月6日,吴某在送牛奶时,由于三轮车刹车失灵,致使吴某在避让汽车时,连人带车跌入街旁水沟,除已经花费近万元医疗费用外,右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近侧指间关节已经离断,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吴某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但公司提出,其并非吴某唯一的用人单位,不能由其独自担责。而超市、歌厅则表示吴某受伤期间从事的工作与其无关,当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吴某这种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兼职的情形,叫多头就业,也叫“隐性就业”。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应当由牛奶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伤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吴某的伤害是发生在送牛奶的时间里,出现在送牛奶的过程中,出于完成送牛奶这一工作,当然应属工伤。
另一方面,工伤是相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言,即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仅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劳动者受伤时,是在从事用人单位所指派的工作,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吴某虽然同时受聘于三家用人单位,但在吴某受伤这一时间段里,吴某仅仅从事牛奶公司指派的工作,只是为了牛奶公司的利益,完全不为超市、歌厅所左右,自然不成为超市、歌厅员工,彼此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超市、歌厅不应担责,只能由牛奶公司对吴某给予工伤赔偿。
再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也反映出,基于吴某的情形,应当由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