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是某机械厂的经验资深的高级技工,于2000年6月退休。2001年初,由于厂里上了新项目,需要解决一些技术难题,回聘罗某做技术指导。2001年3月,罗某在做演示时左手不幸被机器轧伤,送往医院救治,罗某向厂方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厂里认为罗某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不应再享受工伤待遇。
案件分析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上还没有特别的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第一款对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应该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退休人员如果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如果地方性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对此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排除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的,应当根据具体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