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在环卫所工作,5月22日在工作中被人殴打致死,我们认为他是因公死亡,但环卫所说有第三人,所以应该追究凶手的责任,而单位不应该赔偿。请问环卫所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因为被害人家中为抢救已经借了几万元,而环卫所只是在抢救期间借了4000元钱,以后就不闻不问。被害人家又要办丧事,又要打官司,但根本没有钱。请问我们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会不会获得赔偿?
答: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因认定为工伤,第三人的致害行为可作为以后单位向致害人追偿的依据。但单位应按工伤致死的标准进行安置。
此类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及时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