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系施工企业,职工经常因工作需要在外地施工。2002年,一职工在外地施工期间,一天晚上11点在租住的民房附近的路上散步,遭人抢劫被刺身亡。2003年法院发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事实。现此职工家属要求给予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因公外出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但《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认定工伤的相关条件是: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晚上出外散步显然不属工作原因。请问是否能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江电安
江电安先生:
来函收悉。
我们认为,死亡职工家属的理由不能成立。正如您函中所说的那样;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应定为工伤(亡)。而该职工虽然是在外地施工,但被伤害时是在附近散步,而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该职工被刺身亡属刑事案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