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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企业可以辞退或开除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4日

 鲁律师:
    您好!我是甘肃省酒泉地区劳动处仲裁科的一名工作人员,现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向您咨询,

请给予答复。被鉴定为因工伤残五到十级的职工,企业能否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

工暂行办法》给予开除、除名或辞退处理,处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甘肃 丁怀富
    丁先生:
    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时候能首先想到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

就您咨询的关于“工伤职工,企业能否给予辞退、开除或除名等处理”的问题作出答复,希望对您的工

作有所帮助。
    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这里的“全体职工”应当是指国有

或集体企业内的、除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劳动者,既包括合同工,也包括固定工;

既包括工人,也包括一般干部;因工伤残的人员当然也不例外。只要因工伤残的职工存在《条例》第11

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如违反劳动纪律、旷工、贪污盗窍等,企业经批评教育后,如该职工仍不改正,企

业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该职工符合

除名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当然,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经济处

罚或者除名处理的,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作出处理后

,企业应书面通知本人。否则,该处理将视为无效。
    关于工伤职工能否适用《辞退违纪职工暂行办法》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

工暂行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因此,因工伤残五到十级的国有企业职工,如果其犯有《规

定》第二条所列的七种行为之一,经教育仍然无效,企业就可以给予辞退处理。同样,根据《条例》第3

条之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当然,由于工伤致残的特殊身份以及给企业作出的重大贡献,企业在对其作出辞退、开除或除名处

理后,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劳办力字[1993]1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

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如果该职工的工伤发生在《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266号)试行后,且已经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企业就不再

重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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