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帮人抬电线杆脚被砸伤,劳动部门按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就在他感到无望之际,市二中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法律规定,终审判决用工单位赔偿其3万余元损失。
1999年2月8日,万州一个公司在当地组建了水泥制品厂,专门生产水泥电杆和预制构件等。该厂在生产、装卸中聘请吴永贵等从事转运电杆等工作。去年10月9日,水泥制品厂与劳务人员程某签订协议,约定安全责任和人员由程某解决。60岁的吴永贵就在程某组织下搬运水泥板。
当月21日,在吊装过程中,电杆的一端砸在吴永贵右脚的大拇指上。伤好后,吴永贵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今年3月,劳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以吴永贵已超过60岁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过司法鉴定,吴永贵的伤残程度系9级。
无法认定工伤,吴永贵就把水泥厂和其上级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泥厂及其上级公司忽视安全生产措施,导致钢丝缆绳断裂,使吴永贵身体损伤,应由水泥制品厂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