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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损伤属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4日
 案例:   

  李某,男,30岁,某快递公司员工。2006年12月10日,在传递快件过程中被车撞伤,致脾破裂切除、左下肢自髋关节切肢。为得到合理赔偿,遂来我所请求进行伤残程度的法医学鉴定。询问案情得知,李某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也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故在本次事故当中不负责任。  

  案例分析:  

  李某的损伤由交通事故造成,其伤残鉴定标准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定残,根据该标准第4.5.10(b)和第4.8.6(b)之规定,左下肢自髋关节以下缺失属五级伤残,脾切除属八级伤残;同时,李某的损伤又是在工作过程当中形成的,符合工伤保险赔付要件,所以,其伤残鉴定标准同样可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定残,根据该标准第B1.(d).(26)和第B1.(e).(39)之规定,左下肢自髋以下缺失属四级伤残,脾破裂切除属五级伤残。  

  法律适用:  

  李某的损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其赔偿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单一的工伤事故或者交通事故而言,较为复杂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所采取的是“取代+兼得”模式,当侵权行为人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采用兼得模式,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又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两份赔偿可以兼得。  

  本案李某的损伤既可以得到工伤赔偿,也可以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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