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有一位朋友,在原单位内退后被另一家单位聘用,该单位为其投了意外伤害险(商业险)。2005年年初,其在上零点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伤,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受害人与货车责任比例为1:9。劳动部门认定其为“二级伤残,需大部护理依赖”。
现希望解答如下问题:
1.聘用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2.聘用单位的赔付是否可以与意外伤害保险兼得?
3.如聘用单位同意赔付,但要等肇事方赔付完成后,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付差额部分,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4.护理费应由谁支付?可否一次性领取?每年变化部分应如何计算?
姜启超
姜先生:
来函收悉。
函中讲,您的那位朋友在原单位内退后又被另一家单位聘用,也就是说,您的朋友和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每个公民不应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原则,虽然您的朋友被另一家单位聘用,但并不能和这家聘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就不能由这家单位以工伤保险形式对该员工进行赔偿。函中讲,聘用单位给您的朋友上了意外伤害保险,您的朋友可以获得这笔意外伤害险赔偿。
肇事方对您的朋友的赔付并不能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相抵。您的朋友在获得肇事方赔付的同时,仍可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护理费理应由肇事方支付,至于按年领取还是一次性领取,由您的朋友和肇事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