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胜诉
福田法院一审调查显示,从《门诊病历》中王某的自述可以确认,王某是在入院前1小时在家中突感胸痛、胸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是在家中突发疾病的情形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王某的父母主张王某在参加酒宴时已突发疾病,没有事实依据。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直接导致王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冠心并急性广泛前壁心梗死、心源性休克等;引起的疾病或情况可能为:冠脉基础病变、疲劳、饮酒以及呕吐。《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没有确认是疲劳、饮酒引起疾病导致王某死亡,更没有确认王某是在参加酒宴的过程中已经发玻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作出结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某死亡之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认定王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主张是正确的”。
王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证人的证明材料,年会上王某确实已经发病,众人为喝酒表象所惑,王某为了不影响年会在强撑着,所以,发病迹象未能被及时发现。第二,一审判决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错误。一审认为“突发疾病是疾病突然发作,而不是缓慢发作”。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突发疾脖至今尚无统一理解,至少从未强调“突发疾脖的轻重程度和能否被发现。
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理由,维持原判”的判决。
律师点评
认定工伤须满足必要条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永峰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对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的不同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或与工作相关的人身伤害。一般来讲,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为了突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体现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立法上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件:第一是在工作时间,第二是在工作地点,第三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强调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或突然发病当时没有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如果突发疾病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地点,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以往的实践中,有过职工在上班时间因头痛而突发脑出血,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这一案例中的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病,又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福田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是在工作年会和晚宴结束之后,回到家里休息至凌晨4点突然发病,其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因此,判决支持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局对王某的死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二审中,深圳市中级法院也据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