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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下班时被火车碾伤被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7日

    一工人在下班回住处途中被火车压伤,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并仲裁由单位给付工资及补助金,单位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杨某与宜宾某建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由宜宾某建司给付杨某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共计3.2万元。

    屏山县万福乡清平村村民杨某是宜宾某建筑公司的普通农民工。2005年8月14日,杨某受班组安排清理路面完毕后,在回住处必经路途中被火车压伤,造成右足趾骨骨折、鼻与唇挫裂伤。杨某在宜宾金江骨外医院住院治疗后回家康复治疗,医疗费用已由铁路部门承担。有关部门对杨某受伤性质认定为因工受伤,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宜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由宜宾某建司给付杨某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3.1万余元。宜宾某建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下班途中遭受火车压伤,已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法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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