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近日,我公司一员工周某因为处理工作上的事情,错过了员工食堂开饭时间,于是就在午饭时间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吃饭,公司距离周某家2公里左右。周某在午饭后返回公司途中,为避让一位环卫工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其本人不幸被所骑电动自行车压成右股骨中下段骨折。请问,她这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小 舟
小 舟:
你的来信涉及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分析如下:
根据你来信的描述,员工周某是返回自己家吃完午饭后,在返回公司的路上,不幸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这一意外事故既不是发生在周某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发生在周某工作场所内,不属于劳动者工作场所内的工伤事故;事故发生时,周某并不是在外出工作的路上,周某的意外受伤同样不属于劳动者因公外出发生的工伤事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周某的意外受伤是否属于本条中规定的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呢?鉴于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对“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地进行了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本案周某因为加班处理公事错过了开饭时间,她从家里吃完饭赶回公司的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本案中周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周某受伤,那么显然是符合工伤的构成条件的,上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中,明确说明了无论是劳动者因为自己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还是劳动者因为其他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只要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就符合工伤构成条件。此时,问题的关键在于,周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周某也正是因为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而不能够满足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构成条件,因而周某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于周某的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她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得到救济。但如果周某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是医疗保险,建议周某通过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或医疗保险赔偿来获得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