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单位组织员工出外旅游,员工却意外受伤,这种旅游受伤能不能算工伤?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确认属工伤。
方建坤是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经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组织员工前往福建东山岛旅游。在单位组织进行的“枪弹射击比赛”体育活动中,方建坤右眼被塑料飞弹(彩弹)意外击中,造成右眼晶体破裂,虹膜100%脱落。
2004年8月,方建坤向莆田市涵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递交工伤事故申请书,请求被告进行工伤认定。2004年12月,劳动部门作出认定,方建坤的意外伤害为工伤事故。证券营业部不服,认为第三人在旅游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右眼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做的按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涵江区法院日前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
此案的审结促使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与方建坤,在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方建坤得到原告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74000元。
评析:
工伤是指工伤是指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工伤应当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的工伤是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