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不做为工伤的状况是: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而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伤性质认定,方先生在单位组织外出活动中受伤的情形,与应为工伤认定的情形中对不上号,同时又排除了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方建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以保护弱者的利益为前提,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既然方先生的行为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就属于工伤。
本案适用的法规是: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1997年6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求》的复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如此敏感呢?
理由有两点:其一、公司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二,虽然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对公司企业因失责进行处罚。
工伤会导致下列费用产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公司企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上述费用将有公司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