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9日中午,乐业县逻沙乡卫生院的医生舒某,驾驶电动车从位于县城的家出发前往乡卫生院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多处骨折,构成9级伤残、8级劳动功能障碍。当年6月9日,舒某向乐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月19日 ,乐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舒某为工伤。
逻沙乡卫生院不服,向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了对舒某的工伤认定。卫生院不服,向乐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乐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舒某的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判决驳回了卫生院的诉讼请求。
卫生院仍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卫生院认为该院系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舒某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遭受伤害,应由国家包医包养,所需费用由财政拨款支付,舒某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
中院审理后认为,卫生院属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范围,因此在卫生院工作的舒某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2007年11月16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乐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舒某的工伤认定。
★法理评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保险费。”第62条第2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可见,事业单位尚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才明确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第2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广西在2007年1月1日起才将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乐业县逻沙乡卫生院系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并不是《办法》中规定的“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即使将乐业县逻沙乡卫生院这一差额拨款单位认定为“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而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也只能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舒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2005年9月29日,因《办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适用对舒某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因此,不能认定舒某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