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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杀能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1日

  对于没有纳入《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单位的职工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对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患职业病规定为:“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该病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而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历来为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重视。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提出:工伤保险对工伤工人提供的所需每一种类型的医疗照顾都不允许工人分担费用,对工伤工人提供不受时间限制的医疗照顾。公约规定的医疗包括:普通开业医生和专家的住院和门诊治疗,包括出诊;牙科治理;家庭护理或在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的护理;在医院、休养所、疗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中的休养;牙科、药物和其他内、外科供应等;由在任何时候都可被法律承认的与医务相关的其他行业的人员在开业医生或牙医的监督下提供的治疗。

  在我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工。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工)工伤医疗费用。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工8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分别领取16个月一6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50%、40%、30%的生活护理费。伤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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