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情杀能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1日

  3。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工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一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3)五、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拒绝治疗。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4)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根据《监狱法》等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