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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撞身亡应该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1日

  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依照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日前,张家港法院用一起现实中的案例,来做出了肯定性的回答。

  去年6月3日,张家港新宜公司员工丁伟,在下班途中骑摩托车与钢月公司驾驶员小许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丁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调查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

  去年7月10日,丁伟的母亲张某、儿子丁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是机动车,而且在交通事故中都有违法行为,基于公平原则,按同等责任处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钢月公司赔偿107129元。

  去年9月17日,劳动部门对丁伟死亡认定为工伤。今年2月2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新宜公司支付张某、丁某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57121元,并自去年7月起,按月支付张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月。

  新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3月19日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认为丁伟不构成工伤,即使构成工伤,丁伟死亡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再要求工伤赔偿,属于“一件事情,拿双份赔偿”,违反公平原则,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9月27日,张家港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新宜公司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工伤赔偿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被告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月,同时驳回原告新宜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说,丁伟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构成工伤,新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法律允许当事人获得双重赔偿。所以,新宜公司主张两被告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工伤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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